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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武昌选民书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6-09-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全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间的决定》和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区、乡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要求,我区即将开展武昌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直接选举工作。10月25日为武昌区统一选举日。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必须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武昌区人大代表的换届工作是武昌百万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实践。

做好武昌区人大换届选举,依法选出人民群众满意的人大代表,并由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领导人员,对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至关重要;对于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基础至关重要;对于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顺利实现武昌“十三五”规划,打造经济、城市、民生三个升级版,加快武昌创新型城区和国家中心城市核心区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希望广大选民,以主人翁姿态,积极参加人大换届选举活动,依法行使好自己的民主权利,依法依程序参与选举工作,把那些政治素质好,服务意识强,工作作风实,具备履职能力,热心代表工作的人选为人大代表。用我们的民主实践、实现“人民代表人民选,选好代表为人民”,激发和汇聚武昌发展的动力。

让我们在中共武昌区委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团结一心,共同努力,圆满完成选举武昌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任务,为建设经济繁荣、城市美丽、社会进步的现代化武昌而努力奋斗!

武汉市武昌区选举委员会

二0一六年九月一日

附:

换届选举知识问答

1、武昌区选举区十五届人大代表的时间、步骤如何安排?

答:选举工作于2016年9月份开始进行选民登记,10月5日前公布选民名单,10月10日前公布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10月18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10月25日为武昌区统一选举日,10月底前完成新一届区人大代表的选举任务,11月底以前召开武昌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2、什么是选区?选区如何划分?

答:选区是选民参加选举活动和产生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基本单位。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至三名代表划分。

3、什么是选民?选民如何确定?

答:选民是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根据宪法和选举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和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选民的法定年龄如何计算?

答:计算公民是否年满十八岁,以当地的选举日为标准。公民的出生日期以户口簿或者居民身份证记载的时间为准。凡我辖区1998年10月25日24时前出生,年满18周岁具备选民资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按选区工作小组的要求进行选民登记。

5、如何办理选民登记?

答:进行选民登记是确认选民资格的法定程序,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凡有单位的选民在其所在单位的选区登记,没有单位或者离开单位的选民在户籍所在地登记。本地户籍的选民,其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不在同一选区的,在取得原选区的选民资格证明或者由现居住地的选举机构确认其选民资格后,可以在现居住地的选区登记。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登记,不重登、不错登、不漏登。

6、外地户籍的选民如何参选?

答:外地户籍的选民,在现居住地居住期满一年以上或取得武汉市居住证的,在取得原选区的选民资格证明或者由现居住地的选举机构确认其选民资格后,可以在现居住地的选区登记。已经参加过现居住地上一届选举的,经核对资格后,可以不再开具选民资格证明,继续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

7、对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该怎么办?

答:选民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的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8、如何推荐代表候选人?

答:区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向选举委员会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均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名额数。正式代表候选人,按照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的差额确定。

9、推荐代表候选人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应是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的选民;应具有履职的素质和能力,并且能认真履职;应能与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应能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10、何时公布候选人名单?

答:选举委员会汇总各方面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和候选人基本情况,于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按选区张榜公布。对公布的代表候选人名单,由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人数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进一步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按选区张榜公布。

11、如何介绍代表候选人?

答: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12、选民如何进行投票?

答: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在流动票箱投票的选民,应当在签名簿上签名。每一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选民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

13、如何委托投票?

答: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选举或者因病残等原因不能直接投票的,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能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被委托投票的选民应当在签名簿上签上委托者及本人姓名。

14、对破坏选举的行为如何查处?

答:选举法规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2)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3)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4)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有上述所列违法行为的,当选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