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校差旅费报销中有关问题的说明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4-09-05
2014 年 1 月教育部转发了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 财行 [ 2013 ] 531 号 )(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 ,并要求遵照执行。我校在执行过程中,教职工对文件中有关条款提出了疑问,现说明如下:
一、无住宿费发票不可享受出差驻地期间补助问题。
根据《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二十五条规定:实际发生住宿费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
我校在执行本条款时,结合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实际情况,对该条款的执行进行适当调整:出差无住宿费发票的,在能提供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路途自然天数给予伙食及交通补助,但不能享受驻地期间伙食及交通补助。
二、单程交通票报销问题。
教职工报销差旅费时须提供完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凭据。对因故产生单程交通票的,由出差人写出书面情况说明,报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
三、出差期间市内交通票、往返机场的交通票不能报销的问题。
根据《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条规定: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 ( 日历 ) 天数计算,每人每天 80 元包干使用。
市内交通费 80 元 / 天 / 人较以往 30 元 / 天 / 人的标准增长幅度较大,也比较切合目前物价水平,出差期间,包干补贴以外不再报销任何市内交通费用。
四、住宿费标准问题。
国家对每个省市的住宿费标准均有明确规定。如在标准偏紧的地区多人出差,可通过合住标准间的方式解决,超出标准的部分自理。
武汉大学财务部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