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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田海平教授来我院讲座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1-10-08

本网讯 (通讯员秦道先)2021年9月29日下午,北京师范大学必威田海平教授在振华楼B214报告厅为我院师生带来了题为“智能时代,如何为隐私辩护?”的学术报告。报告由必威伦理学教研室陈江进教授主持。伦理学教研室李勇教授、葛四友教授、刘晓飞教授以及30余位校内外师生参加了本次报告。

报告伊始,田海平教授从信息技术和大数据技术的迅猛发展谈到隐私问题,并抛出“隐私何以进入伦理?”这一追问。为回应这一追问,田海平教授尝试引入“接口的道德形态学”这一概念。提到“接口”,我们会联想到计算机中各种不同的接口、动漫《攻壳机动队》中的脑机接口、电影《黑客帝国》中使得电子人在虚拟空间中行动的接口。直观上理解,“接口”通常伴随着小的生命体进入大的生命体或两个相等的生命体连接。作为身体或精神的信息同样是通过接口与更广大的领域公布或分享,因为每个个体都生活在社会之中,没有人可以将自我完全封闭,我们要开放自我。因此,在某种意义上,伦理就是对接口的寻找,通过它男人/女人,自我/他人,利己/利他,个人/社会,私有/公共等,找到相互贯通连接的可能途径——与他人相连接,与社群(社区)相连接,与“类”相连通。在这种接口形态的意义上,去思考伦理的“个人-社会-类”的三维结构的根源,或许可以使从接口的物质形态拓展到无形的、伦理意义上的、人性意义上的接口成为可能。

在确立了伦理与隐私的关联性之后,田教授进一步追问了隐私辩护的正当性问题。在他看来,许多人把作为智能治理形态的隐私问题概括为个人信息管理问题,他们寻求的是“把隐私问题做好”。这种技术治理的路径依赖,遵循“一次正当性”的辩护逻辑,隐含着一种“断言”:通过完善个人信息管理的技术框架,就可以一次性解决隐私问题。当隐私保护被纳入到个人信息管理或流动的制度性建构之中,隐私似乎就成为一个多余的概念,但问题也层出不穷地涌现出来,例如,大量的信息泄漏、非法数据转移或挖掘。对于“数据监控”、“透明化生存”、“超级全景监狱”、“个人信息商品化”、“数字圈地运动”等一系列问题的广泛讨论,是以“隐私”为名进行批判或控诉的,带有某种道德意义上的诉求。很明显,人们的日常道德直觉总是诉诸隐私的道德意义,这表明智能时代的隐私辩护仍然是为我们所需要的。因此,除了“把隐私问题做好”这一层面外,还要在“‘什么是’以及‘如何能’把隐私问题做好”的第二个层面展开。这便进展到我们在智能时代如何为隐私辩护的问题。田教授对此提供了两种回答模式,分别称为直接回答与间接回答。直接回答亦可称之为“一次正当性”之扩展,即它强调隐私不仅是一个技术问题,而且还是一个道德问题。间接回答指向隐私保护实践进路的前提反思,可称之为“二次正当性”之奠基。在这两个层面的回答中,澄清隐私的概念内涵是问题的关键,一方面它提供了直接回答所要求的实质性内涵,另一方面它包含了直接回答与间接回答之相互支持、相互关联的形式理据及契机。

 

在讨论隐私概念时,田教授首先强调了“行动客体”和“行为客体”的差异。 “行动客体”指某个核心的行为与其整个行为背景结合的对象;而“行为客体”仅仅代表行动所发出的对象。从这样的差异性出发,在实践意义上来说行动客体的概念为我们理解隐私问题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撑。“隐私”使用被指向了三个不同方面:其一是将“隐私”指向控制个人信息这一行为本身;其二是将“隐私”指向作为行为对象的个人信息;其三是将“隐私”指向某种规定控制个人信息之行为性质的行动客体。只有在第三种意义上,隐私才可能作为一个道德概念存在。将隐私指向控制个人信息这一行为本身或作为行为对象的个人信息都不是行为性质得以规定的根据,毕竟控制个人信息这一行为本身所指向的行为客体有可能是欺骗、保密、隐瞒或利用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等。

田海平教授紧接着讨论了在隐私辩护如何被界定的问题上的三种不同回答。(1)隐私辩护指向一种具有人格尊严内涵的控制个人信息。有些学者将隐私权看作保护个人精神性的人格利益,强调隐私权是一种不可侵犯的人格权利,是人权的核心。这种人格性的个人信息控制要求在智能科技时代前所未有地突出隐私辩护的人权伦理内涵。(2)隐私辩护指向某种具有自由内涵的控制个人信息,隐私被界定为独处、不被打扰。这属于消极意义上的隐私内涵。基于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区分,也指向私人领域的自由。(3)隐私辩护指向某种具有财产权内涵的控制个人信息。隐私实际上由一系列权利构成,包括不被看到的权利、不被听到的权利,这些权利类似于对我们财产所拥有的权利,这种权利被称之为人身控制权。

最后,田海平教授尤其强调了在隐私辩护的实际过程中兼顾“薄概念”与“厚概念”的重要性。隐私概念始终是以一种相对而言更为厚实的方式得到界定的,“薄”的隐私可被看作隐私辩护的逻辑起点,但“薄”和“厚”不能分开,二者始终相互关联且相互支持,这也恰恰是行动客体里所支持的一种辩护方式。在实际的辩护中,并不一定遵循从“薄”到“厚”的解释性或演示性进程,“把隐私问题做好”的技术治理进路,可能反而采取从“厚”到“薄”的操作方式。具体而言,其得以规定的那些价值内涵如“不可侵犯的人格”、“私人生活之自由”等并不是在这一过程中所创造的产物,而是已经在文化和社会中先行培植和发展出来的。由此,毋宁说这些价值内涵在隐私问题乃至隐私概念的界定中获得了某种先在的表达。在这个意义上,“厚概念”的隐私界定,植根于深厚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土壤之中,并因此具有一定的地方性特征。 

在互动环节,武汉大学李勇老师、湖北大学李家莲老师和现场的一名同学分别就尊重隐私是否是独立的规范性概念、隐私保护与其它价值之间的冲突、传统价值判断在数字化时代是否依旧有效、数据垄断及可能导致的分配不正义等问题与田海平教授进行深度互动。

(编辑:邓莉萍   审稿:严璨)